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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6-06-29 17:56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为了使我院户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宝鸡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办理户口须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职工常住户口管理

1、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的我院职工,均为职工常住户口。

2、职工常住户口,根据户口簿上所盖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名称,则隶属于该辖区派出所管理,其职工为该辖区居民。

3、常住户口的职工若需办理本人及亲属子女户口关系的,如:户口迁入、迁出、亲友投靠、出生入户和变更姓名、年龄、民族以及办理身份证、边境证、出国留学等一切户籍方面的有关手续,均须持本人户口簿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二、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1、凡户口未转为居民户口簿,或因工作调动、毕业分配来我院工作尚未购买住房的教职工户口,均称为职工集体户口。职工集体户口由学院保卫处统一保管。

2、分配到我院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要落户的,报到时须将户口迁移证交到保卫处,并提供毕业证、派遣证、身份证等,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3、调入我院工作的职工,本人应先持调动介绍信到人事处报到。若需迁移户口的应将有关材料(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工作调令、工资关系转移单、调入单位行政介绍信、近期2寸登记相片两张)交到保卫处,由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4、凡我院职工因工作调动、亲友投靠、搬迁等原因,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往外地的,凭迁往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5、凡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楼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本人申请、房产证、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可直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事宜。

三、学生集体户籍管理

1、学生户籍管理严格执行公安部的“户籍管理规定”和上级公安部门的管理规定;

2、我院集体户口迁入管辖派出所是市高新公安分局八鱼派出所;

3、学生户口是学生本人身份的原始档案。

4、学生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管理科专人负责管理;

5、学生户口迁入办理程序:

(1)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户口迁转采取自愿,学院不作统一规定。要迁转户口者必须当年办理,跨年度学院不予办理。

(2)凡要迁转户口的学生,凭当年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新生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并将录取通知书与户口迁移证一并交保卫处户籍管理科(注:户口迁移证上的名字要与录取通知书一致),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6、学生毕业时,保卫处按照学院“招生就业处”签发的就业方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并迁出。

7、户口迁移证严禁涂改。确需更改的,依照户口迁移证管理规定,在更改处加盖迁出地公安部门户籍涂改专用章。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部门不能办理入户手续:①迁移手续不完备的;②迁移证内容不完整的;③迁移证有错误的;④迁移证有涂改的。

8、学生转学、退学、休学等,保卫处依据学院红头文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9、学生个人携带户口证件时,不得随意涂改户口证上的内容,并要在户口证件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落户登记手续。

10、学生开据户籍证明,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11、学生集体户口薄为学生户籍关系的法律凭证文书,未经户籍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翻阅非本人户口信息。

四、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1、常住户口职工办理居民身份证,持居民户口本直接到八鱼派出所办理。

2、集体户教职工和在校老生办理居民身份证(含补办居民身份证),先到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开据介绍信,然后到八鱼派出所办理。

3、落户新生,依系、班为单位统一到八鱼派出所办理。

五、几点说明

1、全院户籍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非户籍管理人员不要随意接收师生户籍。

2、由于我院是七校合并而成,原七校的户籍分散在七个派出所,许多学生早已毕业,户口仍滞留在派出所,造成人户分离。2007年保卫处实行户籍统管后,虽然原各校户籍管理人员移交了户籍,但遗漏现象在所难免,如果出现问题,由户籍管理科协调原户籍管理人员负责。

3、户籍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认真做好学生有关户口政策的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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