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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疫情期间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0-03-08 09:21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

1.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正处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有权居家办公?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可见疫情期间,三期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后,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可否申请带薪休假?

答:可以。疫情期间,在企业要求复工后,三期女职工可与企业协商采用带薪休假的方式,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3.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降低工资?

答: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

4.疫情防控期间,正处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有权要求减少工作量?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与女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5.疫情防控期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申请进行产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认为此为病假而减少工资支出?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因疫情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7. 疫情防控期间,女职工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8. 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如何获得健康教育及指导?

答: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相关规定,疫情期间,孕产妇可通过助产机构的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获得健康教育及指导。

9.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对疑似或确诊孕产妇的产检、分娩有什么特别安排吗?

答: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规定,国家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定点医院。国家已为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专门选定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并要求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

2)隔离防护措施。如果孕产妇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后来不及转运至定点医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

3)专家指导组。国家要求各地组建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组,指导做好辖区内危重感染孕产妇救治工作。

10.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的医疗费,国家是否有特别补贴呢?

答: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家提供了如下保障:

1)对新冠肺炎医疗费提供财政补助。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医保基金保障。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孕产妇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1. 对于异地治疗的确诊新冠肺炎的孕产妇的医疗费,是否可用医保支付呢?

答:可以。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将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1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寻求救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二是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疫情期间,各地妇联开通热线电话和网上咨询,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维权和心理援助服务。可拨打服务热线:12338,向当地妇联咨询。

13.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14.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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